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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政策

文章分類1

《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2015-11-16 00:28:25   閱讀: 4387  

青島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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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防治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

  餐廚廢棄物的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服務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具有餐飲服務功能的商業集聚區。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經營者工商注冊登記或者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時,應當一次性告知餐飲服務業選址要求、開辦條件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環境保護手續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抄告餐飲服務業工商注冊登記信息。

  第六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內、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七條 在城鎮區域內新建(含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诮ㄖ飸斣诮Y構上具備專用煙道以及油煙凈化、污水處理設施的安裝等污染防治條件;不具備專用煙道的,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及市容管理等有關規定,并征得煙道附著建筑物墻體業主同意的前提下,安裝外置煙道。

 ?。ǘ┧诮ㄖ锔叨仍?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煙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于15米且不得影響居民住宅、醫院或者學校等周邊環境敏感目標;

 ?。ㄈ┯蜔熍欧趴谖恢门c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水平距離應當不小于20米;經油煙異味處理設施處理,并征得相鄰建筑物業主同意后,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

  第八條 開辦餐飲服務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環境保護手續:

 ?。ㄒ唬╅_辦涉及環境敏感區的6個基準灶頭以上 (含6個基準灶頭)的大型餐飲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ǘ?個基準灶頭以下 (含2個基準灶頭)的小型餐飲服務項目,使用清潔能源、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不設強噪聲設備且不產生油煙,對環境影響輕微的,實行豁免管理,免予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但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除外。

  對前兩項規定以外的以及入駐已獲環評審批的餐飲服務業集聚區的餐飲服務項目,實行環保承諾備案管理。餐飲服務經營者對應當履行的環境保護義務做出書面承諾,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大型餐飲服務項目,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可采取現場公示、發放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等方式。

  第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如實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和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未附具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參考依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依法予以批準。

  第十一條 無油煙、異味、廢氣排放的餐飲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異味、廢氣排放的,或因改變經營范圍、煙道位置、灶頭數量及油煙凈化設施等可能導致污染物排放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相關環保手續。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對涉及本辦法第八條(一)項的餐飲服務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營業。

  第十三條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內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現有餐飲服務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提倡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外的餐飲服務項目使用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安裝使用高效油煙凈化設施,規范建設油煙排放檢測口。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山東省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不得采用無組織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保持油煙凈化設施等廢氣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經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并建立維護臺賬,如實記錄維護時間、內容等信息,維護臺賬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十五條 大型餐飲服務項目和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服務業集聚區的經營者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油煙處理設施運行監控設施,并與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油煙排放監控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服務項目油煙凈化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產生的含油廢水應當經隔油設施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不具備接入市政污水管網條件的,經營者應對其產生的廢水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合理布局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對相關設備定期保養維護。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邊界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應當限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噪聲污染擾民的,經營時間應當限制在每天的6時至22時。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開辦餐飲服務項目。

  房屋所有人不得將不符合規定用途的房屋,出租給他人用于開辦餐飲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餐飲服務經營者信用管理平臺,記載經營情況、項目變更、信用等級、獎懲等經營者信用信息,并納入青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環境信用狀況評價,評價情況應當錄入餐飲服務業經營信用管理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有關部門在進行環保審批、清潔能源、油煙凈化、廢水排放、噪聲污染等管理時,應當將餐飲服務經營者環境信用信息和評價情況作為參考依據,對信譽優良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給予扶持,對違法失信的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向社會作出環境保護守法信用承諾,并在其經營場所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監督檢查,并對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環保、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置舉報電話,受理舉報和投訴,實行首接負責制。接到舉報和投訴,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調查或者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餐飲服務業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指定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餐飲服務業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一)項和第十二條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經營,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三)項規定,承諾備案內容弄虛作假或者未按承諾備案內容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備案并通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ㄒ唬┪窗匆蟀惭b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

 ?。ǘ┪窗匆笄逑淳S護油煙凈化設施、油煙無組織排放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

 ?。ㄈ┪窗匆蟛扇∮蜔焹艋胧?,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⒂蜔熍湃氤鞘械叵鹿艿赖?;

 ?。ǘ┪窗匆蠼⒂蜔焹艋O施清洗維護臺賬的;

 ?。ㄈ┪窗匆蟀惭b和使用油煙排放在線監控設施的。

  第三十三條 通過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以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房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開辦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嚴格控制污染;達不到排放標準且造成嚴重擾民的,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惋嫹諛I,是指以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為主的行業,包括飯店、小吃店、快餐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其他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

 ?。ǘo組織排放,是指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ㄈ?a href="http://www.zanpinc.com/product.html">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是指經環境保護產品認證的油煙去除效率在90%以上的油煙凈化設施。

  第三十九條 單位食堂等非經營性餐飲服務項目產生油煙、異味、廢氣、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7日公布的《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防治飲食經營服務業環境污染的通告》(青政發〔2005〕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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