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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政策

文章分類1

《蕪湖市新設部分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15-08-29 13:04:04   閱讀: 3090  
蕪湖市新設部分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新設部分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部分服務行業,是指賓館、旅館、餐飲、娛樂、沐浴、洗染等向周圍環境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服務行業。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服務行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規劃、建設、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公安、商務、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等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服務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商務部門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第三產業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商業網點規劃。

  第六條 服務行業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商業網點布局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七條 下列區域禁止新設服務行業經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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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套【C合樓中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ㄈ╋嬘盟匆患?、二級保護區內。

  除前款規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沒有餐飲業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內設立餐飲業經營項目;禁止在商住綜合樓內設立娛樂業經營項目。

  第八條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應明確告知第七條規定的禁止設立服務行業經營項目的區域。

  第九條 設立餐飲業的建筑物在設計時應當設計餐飲業專用煙道,安排廢氣、污 水、噪聲等污染物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十條 市規劃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項目竣工后,市規劃、建設部門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規劃竣工核實和綜合驗收。

  第十一條 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興辦服務行業經營項目。

  第十二條 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興辦服務行業經營項目。

  第十三條 新設服務行業經營項目,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服務行業經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未予批準的,衛生、食品藥品監管、文化、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不發放相關證照。

  第十四條 新設服務行業經營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服務行業經營項目投入經營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新設服務行業經營項目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現有服務行業經營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第十六條 產生油煙、惡臭的服務行業經營項目,其經營者必須配套設置油煙、惡臭的污染防治設施,油煙、惡臭經處理后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油煙排氣設施的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涮自O置經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器等凈化裝置;
 ?。ǘ┯蜔煈斀泴S脽煹琅欧?,管道高度應當高于其建筑物頂層,且排放口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禁止油煙無序排放或者經城市排水管網排放。

  第十七條 服務行業經營項目產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網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公共排水管網排放標準。 在無公共排水管網的區域內新設產生污水的服務行業經營項目的,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

  第十八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服務行業經營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

  服務行業經營者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油煙凈化器等凈化裝置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油煙凈化器等凈化裝置正常發揮功效。

  第十九條 服務行業經營項目產生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經營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 服務行業經營項目產生的生活垃圾應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

  服務行業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不得擅自排放、傾倒。

  第二十一條 服務行業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轄區范圍內的服務行業經營項目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興辦服務行業經營項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已經投入營業的,由工商、環保、文化、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機制的通知》(皖政辦〔2009〕106號)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借用人、承包人將其物業無照經營服務行業項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建設部門會同規劃、工商、環保、市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服務行業經營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經營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營業,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服務行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或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服務業企業,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應當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或者經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仍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轄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按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轄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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